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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去中心化金融的風險與規制路徑

作者:鄧建鵬(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金融科技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張夏明;來源:《世界社會科學》2025年第5期

提要

基於智能合約,以太坊開創性地構建了區塊鏈去中心化金融新範式。但去中心化金融蘊藏各類風險,衝擊了傳統金融監管機制,引發了諸多法律問題,對金融法制與金融監管形成挑戰。美國政府制裁去中心化金融應用Tornado Cash是對去中心化金融給予金融規制的分水嶺,引發了巨大法律爭議,隨後法院對制裁的駁回也產生了深遠影響。針對去中心化金融的規制的主流模式有壓制型和回應型兩種,美國在回應型模式下針對Tornado Cash的制裁引發了超越權限、違背正當程序、定罪畸重的爭議,同時也引發了市場對去中心化金融業態脆弱性的憂慮。我國應當適時轉變去中心化金融應用的規制思路,穿透去中心化金融的“面紗”,優化回應型規制模式。在此基礎上明確智能合約等關鍵基礎設施的屬性並制定標準;加強節點的規制,將穩定幣等中心化節點作爲去中心化金融規制的有力抓手;以反洗錢爲切入點對去中心化金融進行規制,合理對智能合約協議開發者相關行爲的法律性質進行認定;注重隱私保護與金融安全的平衡;提升域外管轄和執法能力,充分應對去中心化金融可能帶來的負面衝擊,提升我國發展金融科技、數字金融的綜合能力。

一、 引言:數字浪潮下的金融範式轉移與規制困境

我們正站在一個由數字技術深刻重塑全球金融格局的歷史節點。以區塊鏈爲底層架構的加密資產——從作爲價值存儲先驅的比特幣,到試圖錨定現實價值的穩定幣,再到代表萬物資產化的非同質化通證——以及由此衍生出的龐大金融創新生態,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湧現與迭代。在這一浪潮中,去中心化金融(DeFi) 無疑是最具顛覆性與前沿性的代表業態。它旨在利用智能合約和分布式網路,構建一個無需依賴傳統銀行、券商、保險等中心化中介的、全球性的、開放透明的金融操作系統。這場“金融樂高”式的革命,不僅挑戰了數百年來形成的金融中介模式,更對全球各國的金融科技立法、監管框架與司法實踐帶來了深遠的衝擊。

然而,與DeFi在全球的迅猛發展相比,國內學術界的相關研究呈現出一種復雜的態勢。國內針對公有鏈(這一最具活力和挑戰性的區塊鏈形態)的已有研究,多聚焦於私人加密貨幣的監管治理、加密資產在司法實踐中的定性、刑法視角下的加密貨幣犯罪,以及中心化交易平台引發的法律風險。而在更具原生性的DeFi領域,系統性的、綜合性的行業風險評估與規制路徑研究尚顯薄弱。雖有學者提出通過強化行業自治,如在用戶身分識別、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等領域形成協同監管,以彌補當前監管的不足,但這一建議在高度匿名化、全球化的DeFi實踐中可行性存疑。這種研究上的偏差,並非源於學界對公有鏈的刻意忽視,而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我國自2017年以來對加密貨幣領域採取的、從風險提示到“禁令式”監管的審慎政策環境影響。

但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建立在公有鏈上的DeFi應用,其本質是全球性、無國界、抗審查的。它不會因爲單一主權國家的禁令而停止運轉。因此,對DeFi法律規制的研究,不僅具有釐清新型法律關係的理論價值,更具有維護國家金融安全與戰略利益的現實緊迫性。2023年10月召開的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將 “加快建設金融強國” 和 “堅持金融監管全覆蓋,將所有金融活動都納入監管” 提升至前所未有的戰略高度。在此背景下,探索如何對DeFi這一新型金融活動進行有效規制,是保障國家金融安全與穩定、有效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保護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動我國數字金融與金融科技行穩致遠,以嚴格公正的法治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完善現代金融規制體系的現實需求。

本文將聚焦於一個具有裏程碑意義的標志性事件——美國對混幣器協議Tornado Cash的制裁與後續司法訴訟。我們以此作爲棱鏡與解剖案例,旨在深入剖析DeFi的內生性風險與外部性挑戰,系統檢視現有的金融規制理論在應對此類創新時的適用性與局限性,並在此基礎上,結合全球規制實踐的最新動態,爲中國在數字金融時代的治理路徑提供兼具前瞻性與可行性的思考。

二、 DeFi的風險全景透視:爲何Tornado Cash成爲風暴眼?

1. DeFi的內涵:技術驅動下的金融範式革命

要理解其風險,首先需釐清其本質。DeFi並非簡單的金融產品線上化,而是一種全新的金融範式。它以加密資產和支持智能合約的公有鏈(如以太坊)爲基礎設施,通過一系列可組合、可互操作的智能合約,自動化地提供加密貨幣交易、借貸、保險、衍生品、資產管理等各類金融服務。其核心特徵是“去中介化”或“非托管”,即用戶始終掌控自己的資產私鑰,通過與代碼而非中心化機構交互來完成金融活動。

這一範式帶來了顯著優勢:它極大地降低了全球範圍內獲取金融服務的門檻,其分布式、自信任、扁平開放透明和可組合的特性,理論上能提高金融運行效率、降低服務成本、優化資源配置,並加速區塊鏈技術創新的市場轉化。截至2024年6月,全球2000多個DeFi應用的“總鎖定價值”(TVL,可視爲其管理的資產規模)達到1058.5億美元,峯值時期更是突破1478億美元,其已成爲與傳統金融體系並行且相互聯繫的、不可忽視的創新力量。

Tornado Cash(TC) 正是這一龐大DeFi生態中,專注於解決特定痛點——交易隱私——的關鍵應用。由於比特幣、以太坊等主流公有鏈的帳本數據完全公開可查,任何地址的交易歷史和餘額都對全網透明,這無疑暴露了用戶財務隱私。混幣器協議應運而生,而TC是其間規模最大、最具代表性的一個。它是一個去中心化的、非托管的智能合約協議,用戶將主流加密貨幣(如ETH)存入TC的智能合約“資金池”後,可以獲得一個憑據(零知識證明),隨後即可用一個全新的、無關聯的地址提取等額資金,從而有效切斷存款地址與取款地址之間的鏈上鏈接,實現交易路徑的混淆與隱私保護。據統計,2024年上半年,TC協議共收到用戶存款達19億美元,較2023年全年增長50%,可見其市場需求之旺盛。

2. DeFi的雙重風險圖譜:內在治理困境與外部負效應衝擊

盡管DeFi描繪了美好的金融烏托邦願景,但其在實踐中暴露出的風險同樣復雜且嚴峻,可歸結爲內部與外部兩個層面。

內部風險:“代碼即法律”下的治理幻象與權力集中

理論上,DeFi項目通過去中心化自治組織(DAO)進行治理,所有治理代幣持有者共同投票決策,實現“代碼民主”。然而,現實往往骨感。治理代幣的分配通常在項目早期便高度集中於創始人、核心團隊和風險投資機構手中,這些“巨鯨”投資者實際上掌握着協議的命運。他們可以動用龐大的投票權,推動對自身有利而非對社區最有益的提案,甚至單方面更改核心協議參數。這使得DeFi治理極易走上 “假民主、真獨裁” 的道路,所謂的社區治理淪爲少數內部人控制的幌子,帶來了嚴重的代理問題和道德風險。

外部風險:系統性風險與犯罪工具的陰影

這是DeFi最受監管機構詬病之處,主要體現在:

1 洗錢與恐怖融資風險的放大器:美國財政部多次指出,DeFi正成爲加密黑客的“提款機”和非法資金的“旋轉門”。根據區塊鏈數據分析公司Chainalysis的報告,到2022年,DeFi協議已躍升爲非法資金的最大接收方,其接收到的資金佔犯罪地址全部轉出資金的69%。由於多數DeFi協議缺乏明確的、受監管的控制實體(如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VASP),它們往往不受傳統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規則的直接約束。而像TC這樣的隱私增強工具,通過技術手段混淆資金來源和去向,使得執法機構的用戶身分關聯、交易追蹤、證據調取以及贓款追繳變得異常困難,極大地增強了洗錢犯罪的隱蔽性和危害的迫切性,對國家金融安全構成直接威脅。

2 技術風險與智能合約漏洞:部署上鏈的智能合約一旦存在代碼漏洞,便可能被黑客利用,導致用戶資產瞬間被竊,且由於交易的不可逆性,損失往往難以追回。

3 系統性風險的傳導:DeFi生態內部高度的可組合性,如同多米諾骨牌,一個核心協議的失敗(如穩定幣脫錨或大型借貸協議清算)可能通過流動性鎖倉和資產關聯,引發整個生態的連鎖反應。

  1. Tornado Cash案的典型性與研究價值

本文選取Tornado Cash制裁案作爲研究DeFi規制的切入點,是基於其多重典型意義:

1 行業標杆性與技術代表性:TC是區塊鏈生態中規模最大、影響力最廣的加密貨幣混幣器,在7條不同區塊鏈上運行,支持10種主流加密貨幣的混幣服務,擁有最龐大的隱私資產池。其採用的零知識證明技術代表了區塊鏈隱私保護的前沿方向。

2 風險聚焦性:TC案將DeFi最突出的外部風險——洗錢,展現得淋漓盡致。研究顯示,2022年上半年區塊鏈安全事件中,有74.6% 的洗錢資金流向了TC,資金量高達30萬餘枚ETH。美國財政部調查稱,自其創立以來,已有價值超過70億美元的非法加密貨幣通過TC完成清洗。這使得它成爲觀察DeFi風險與規制衝突的絕佳樣本。

3 規制開創性: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於2022年8月對TC的制裁,是全球主要國家政府首次對一套“去中心化”的智能合約協議本身發起直接制裁,打破了DeFi“不可規制”的迷思,開啓了DeFi規制的新紀元。隨後法院對制裁的部分駁回,更引發了關於行政權力邊界、技術中立與公民權利的全球性大討論。

4 學術啓發性:該案迫使法學研究必須超越對DeFi的表層分析,不能簡單地將應對聯盟鏈或中心化平台的規制策略移用於基於公有鏈的DeFi。它要求學者必須深入技術內核,理解智能合約、DAO和零知識證明等核心要素的運行邏輯,從而提出更具針對性和操作性的規制方案。

三、 規制理論的交鋒:在壓制與回應之間尋求平衡

DeFi的興起對奠基於中心化金融模式的傳統規制體系構成了結構性挑戰。監管主體不明(該監管誰?)、監管對象虛化(協議無實體)、監管工具失靈(代碼全球自動運行)以及消費者保護機制缺失(出了問題找誰?)等問題凸顯。在理論層面,主要形成了兩種應對模式的思辨。

壓制型規制模式:以權力主導的風險隔離

此種模式以規制主體認定的公共利益爲終極目標,以政府單方意志的強制性行政行爲爲主要手段。在區塊鏈金融領域,這通常表現爲公權力的強力介入,通過法規、政策或內部指令進行“一刀切”式的禁止,在執法和司法層面保持高壓態勢。我國當前對DeFi及相關加密貨幣業務採取的近似此種模式。其優勢在於能快速隔離風險,防止風險向傳統金融體系蔓延。但學者也尖銳指出,禁止性監管無法有效保護數字貨幣持有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反而可能抑制競爭和創新,同時驅使更多交易活動轉入地下灰色地帶,最終加劇個體風險向羣體風險、社會風險的轉化。實踐中,這種規制方式的防火牆並非完全有效,且在面對分散投資者的事後補償需求時,可能損害禁止機制的正當性。

回應型規制模式:以協作適配爲核心的彈性治理

此種模式要求法律及金融監管主動順應技術與金融領域的深刻變化,承認在現代社會,技術與金融創新帶來了法制的高度不完備性。它倡導法治應進行變革與回應,以充分激發不同社會系統(包括技術社區)的自我規制潛力。有學者在對比歐盟與美國數字金融監管模式後指出,美國在“巧監管”的標籤下,正逐步形成一種適應性的、非體系化的監管模式,其特點是迭代、靈活、風險敏感和創新友好。這種模式不僅更契合高速發展的金融科技的規制需求,也與DeFi所倡導的“共建共治共享”的運行理念存在某種程度的暗合。美國對TC的制裁,盡管手段強硬,但其背後是基於對協議風險、資金流向、相關主體的詳細調查,體現了對DeFi業態風險的“積極回應”,而非簡單忽視或回避。

四、 美國制裁Tornado Cash的全景透析:實踐、反轉與深層爭議

1. 制裁“組合拳”:從協議封禁到刑事追責

美國動用其強大的金融治理工具,對TC採取了步步緊逼的“組合拳”式規制:

第一階段:協議層面的金融制裁(2022年8月)

美國財政部下屬的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援引《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等授權,將tornado.cash網站、37個TC智能合約地址(其中包括至少20個不可變更的合約)以及一個捐款地址一並列入“特別指定國民清單”(SDN清單)。這意味着,任何美國公民、永久居民及在美國境內的實體被禁止與這些被列明的“實體”進行任何交易,否則其在美國的財產及財產權益將被凍結。此令一出,立即引發行業地震:開源代碼托管平台Github封禁了TC開發者帳號;以太坊開源激勵平台Gitcoin停止贈款;中心化穩定幣發行商Circle凍結了被制裁地址中的USDC資產;各類節點服務商(如Infura、Alchemy)和去中心化應用錢包(如Metamask)也紛紛封鎖相關前端交互接口。美國政府通過制裁協議的關鍵“接入點”,實現了對去中心化協議的實質性“圍剿”。

第二階段:針對自然人的刑事司法指控(2023年8月)

在協議制裁一年後,美國司法部對TC的兩位創始人羅曼·斯托姆、羅曼·塞梅諾夫以及核心開發者阿列克謝·佩爾採夫提起刑事指控,罪名是共謀洗錢、違反IEEPA並共謀經營無牌匯款業務。2024年5月,佩爾採夫率先被荷蘭法院(因其在荷蘭被捕)判處5年4個月有期徒刑。此案標志着,DeFi協議的創始人與核心代碼開發者正被納入傳統刑法的射程之內,面臨嚴峻的刑事風險。

2. 戲劇性反轉: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制衡

2024年11月26日,案件出現重大轉折。美國第五巡回上訴法院作出裁定,部分推翻了財政部對TC的制裁決議。法院的裁決邏輯核心在於:

智能合約非“財產”:法院認爲,TC的智能合約是部署在公有鏈上的、不可篡改的代碼程序,它們無法被任何人(包括其開發者)擁有、控制或修改。因此,它們不屬於IEEPA所定義的“外國國民或實體的財產”。

制裁對象認定錯誤:既然智能合約本身不是“財產”,也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實體”,那麼OFAC將其列爲SDN清單的制裁對象,便構成了對法定權限的過度解釋與越權管轄。

保護創新與自由:這一裁定強調了在區塊鏈空間中保護隱私、創新和金融自由的重要性,明確了行政權力在面對新技術時應遵守法律授權的界限。它被視爲開源軟件和加密行業的一次重要司法勝利。

3. 規制的實效與引發的深層法理爭議

實效分析:威懾與局限並存

制裁在短期內產生了強大的“寒蟬效應”:TC的總鎖定價值在制裁後兩日內下跌約12%,其治理代幣TORN價格暴跌約40%;全球開源社區深感自危,開發者擔憂因代碼而被追責。然而,從長遠看,制裁的效力大打折扣。由於核心的、不可變的智能合約無法被關閉,用戶仍可通過自行部署節點等方式與協議交互。區塊鏈數據顯示,在制裁後,TC依然是以太坊上最活躍的混幣器,2024年上半年的存款額甚至逆勢大幅增長,這暴露出對完全去中心化協議進行純粹封堵的局限性。

四大核心法理爭議:

1 越權管轄與對象適格性問題:爭議焦點在於OFAC是否超越了IEEPA的授權。批評者(如加密貨幣智庫Coin Center)認爲,智能合約協議及地址本身並非IEEPA字面意義上的“個人”或“實體”,開發者僅是提供“單純的軟件開發服務”,而非從事“資金轉移業務”。將不可控的代碼視爲制裁對象,缺乏法律基礎。第五巡回上訴法院的判決支持了這一觀點。

2 正當程序與基本權利侵害:制裁未經充分的影響評估和聽證程序,即限制了美國公民使用一種特定互聯網工具的權利,被指違反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同時,對隱私協議的封禁,也被質疑侵害了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護的公民言論自由(代碼作爲一種表達形式)和個人隱私權。

3 刑事定罪的主觀故意爭議:司法部對創始人和開發者以“共謀洗錢”起訴,面臨巨大法律挑戰。核心在於,如何證明技術開發者具有“共謀”的主觀故意?如果開發者旨在提供隱私保護技術,且與非法使用者無犯意聯絡,那麼將其視爲洗錢共犯,是否違背了刑法的主客觀相一致原則?這涉及到對技術中立原則的邊界探討。

4 暴露DeFi生態的“阿喀琉斯之踵”:制裁案清晰地揭示了DeFi並非鐵板一塊的去中心化。它嚴重依賴一系列中心化或準中心化的節點,如穩定幣發行商(Circle)、前端服務商(Infura)、代碼托管平台(Github)等。當公權力向這些“choke points”(瓶頸點)施壓時,DeFi應用的可用性便會受到嚴重衝擊,這爲規制提供了現實抓手,也引發了行業對降低中心化依賴的深刻反思。

4. 美國規制經驗的再總結

  1. 證實了DeFi的可規制性:盡管完全去中心化的核心協議難以根除,但其生態系統中的中心化節點是可被有效規制的。
  2. 規則制定權是未來競爭的戰略制高點:美國通過此案,實質上是在全球範圍內進行其DeFi規制模式的“壓力測試”,爭奪該領域的規則定義權和話語權。
  3. 回應型規制需恪守法治精神:即使是爲了積極回應風險,任何規制措施也必須於法有據、程序正當。行政機構的自由裁量權不能無限擴張,司法審查是必要的平衡機制。過度監管會抑制創新,而監管不足則會縱容風險,如何在其中尋求平衡是永恆的主題。

五、 對中國的啓示、挑戰與路徑優化:構建面向未來的金融科技治理體系

1. 理論啓示:從“堵”到“疏”的治理智慧

刺破“去中心化”的面紗,實施精準規制

TC案證實,DeFi並非絕對不可規制。規制機關應秉持“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穿透“去中心化”的技術外觀,識別並鎖定其背後隱藏的各類中心化要素,這包括:身分要素(創始人、核心開發者、巨鯨用戶)、組織要素(DAO核心成員、代碼庫維護者、節點服務商)、資產要素(關鍵穩定幣)、以及活動要素(鏈上非法金融活動)。美國財政部正是通過制裁開發者、施壓穩定幣發行商和前端服務商,間接而有效地影響了TC協議的運行。

優化規制模式,向包容審慎的“回應型規制”演進

我國應適時反思並優化當前以“堵”爲主的規制思路。任何“一刀切”的禁令都可能像試圖用“馬法”來規制汽車一樣不合時宜,不僅無法根治問題,反而可能加速法律的滯後性,削弱監管的合法性與有效性。

理念轉變:承認DeFi所代表的技術與理念的進步性,將技術本身(中立的代碼) 與 利用技術的非法行爲 進行有效剝離。對技術架構,可通過標準、指引進行規範;對風險行爲,則依法嚴厲打擊。

加強對話與協作:規制者應主動與DeFi領域的開發者、投資者、審計機構進行溝通,了解其運行邏輯與真實風險,在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的前提下,爲負責任的創新預留彈性空間。美國法院駁回對TC的制裁,正是對過度行政幹預的修正,保護了創新空間,值得借鑑。

恪守法治原則:在實體上,規制必須在法定權限內進行,不宜將智能合約任意解釋爲“實體”或“財產”。在程序上,必須遵循正當程序原則,保障相對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確保規制措施的平衡性與適當性,嚴格遵循比例原則。

2. 中國面臨的特殊挑戰與國情約束

然而,美國的規制模式無法也絕不能照搬至中國,我們面臨獨特的挑戰:

  1. 域外管轄能力受限:DeFi核心團隊多在境外,美國可借“長臂管轄”追責,而中國監管機構難以有效觸及。
  2. “數字美元”的體系性優勢:當前DeFi的血液——穩定幣(如USDT、USDC)本質是美元體系的延伸。中國缺乏具有同等全球影響力的數字貨幣工具進行對沖與規制。
  3. 法律責任認定模糊:DAO的法律地位不清,智能合約開發者在現行法律下的民事、刑事責任邊界極爲模糊,給執法司法帶來巨大困難。
  4. 全球規制綜合能力待提升:有效的全球規制需要強大的話語權、先進的鏈上分析技術、完善的國際執法合作網路以及與之配套的國內法規體系,我國在這些方面的能力建設仍任重道遠。

3. 中國金融規制的路徑優化:六大戰略舉措

基於以上分析,我國可考慮採取以下循序漸進的優化路徑:

1 明確法律屬性,推行標準先行戰略

法律定性:亟需在立法層面明確智能合約、DAO、穩定幣等DeFi核心要素的法律屬性。例如,不可變智能合約因其不可控性,不宜認定爲“財產”;而可由特定主體控制的可變合約,則可能被視爲財產或法律行爲。

制定國家標準:可由國家標準制定委員會牽頭,聯合行業專家,發布《智能合約關鍵金融基礎設施運行指南》等文件,統一智能合約的編程規範、安全審計標準、隱私保護要求和爭議解決機制。將合規要素“內嵌”於代碼開發階段,實現“監管通過代碼”的柔性治理。

2 管控關鍵節點,以穩定幣爲戰略突破口

穩定幣定性監管:將錨定單一外幣的穩定幣明確納入廣義“外幣票券”或外匯資產範疇,適用現有外匯管理和反洗錢框架進行監管。

發展人民幣穩定幣:積極支持在合規司法轄區(如香港)探索發行錨定離岸人民幣或港幣的合規穩定幣。這不僅是應對“數字美元”霸權的戰略舉措,更能以此爲抓手,監測與之關聯的DeFi活動,提升我國在數字金融領域的影響力。香港2025年通過的《穩定幣條例草案》已提供了可資借鑑的監管框架。

3 以反洗錢爲優先切入,精準界定技術責任

利用新法授權:2024年修訂的《反洗錢法》新增的保護管轄條款,爲規制危害我國金融利益的境外DeFi洗錢活動提供了法律武器。

引入監管科技:通過側鏈、Layer2等技術手段接入公有鏈,部署鏈上監測系統,對高風險地址進行標記與追蹤。

精準區分罪與非罪:這是核心關鍵。對於智能合約開發者,必須嚴格區分技術中立的開發行爲與共謀犯罪。如果開發者以技術創新爲目的,履行了合理注意義務(如第三方安全審計、設置用戶白名單等),且技術具備合法應用場景,則應避免刑事歸責。反之,若其行爲明顯服務於非法目的,則可考慮以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或洗錢罪共犯論處。

4 尋求動態平衡,兼顧隱私保護與金融安全

規制者必須認識到,隱私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代碼開發是言論自由的一種形式。在打擊犯罪的同時,不能扼殺保護隱私的技術創新。所有規制措施都應遵循狹義比例原則,確保其對個人權益的侵害與所追求的社會公共利益之間成比例,避免“殺雞用牛刀”式的過度規制。

5 提升域外管轄能力,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塑造

創新管轄權理論:在法學理論上,應積極探索基於“真實聯繫”和“合法利益”的域外管轄依據,如將“侵權行爲影響地”、“關鍵服務商所在地”、“受害者所在地”等作爲連接點。

推動國內法域外適用體系建設:完善金融法、刑法、反洗錢法等法律的域外適用機制。

加強國際合作與規則引領:主動參與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等國際組織關於DeFi監管標準的制定,推動我國監管標準的國際化。一個強大的國家,必然是一個能夠輸出規則、提供國際法治公共產品的國家。

6 強化能力建設,培育技術驅動型監管隊伍

監管機構必須自身實現數字化轉型,培養和引進既精通區塊鏈技術又熟悉金融法律的復合型人才,建立專業的鏈上數據分析團隊,變被動應對爲主動預警,全面提升對DeFi等新金融業態的監管效能。

六、 結論

美國對Tornado Cash的制裁案,如同一場精心編排的壓力測試,爲我們全方位審視去中心化金融的風險本質與規制邏輯提供了絕佳的視角。此案清晰地揭示:DeFi在帶來效率與創新的同時,也伴隨着巨大的治理缺陷和被用於非法活動的風險;它並非法外之地,其生態系統內嵌的“再中心化”節點爲有效規制提供了現實可能;然而,任何規制行動都必須恪守法治底線,平衡安全、創新與權利保護等多重價值,否則將面臨合法性質疑與實效性折扣。

這場發生在美國的行政、司法與技術社區之間的博弈,其影響早已超越國界。它既是美國借助其金融實力與技術影響力,在全球數字金融規則制定權爭奪中落下的一枚重要棋子,也對其他主權國家的司法主權與金融安全構成了潛在挑戰。當前,全球主要國家和地區均在積極探索DeFi的規制之道,特別是在2025年美國川普政府上任後明確擁抱加密資產的背景下,全球制度競爭態勢愈發激烈。

在此百年未有之大變局中,中國不能缺席。我們必須以高度的戰略眼光和緊迫感,重新審視並優化自身的規制路徑。從簡單的“禁令式”隔離,轉向構建以“標準先行、節點管控、功能定性、平衡治理、國際協作”爲核心的、面向未來的智慧監管體系。唯有如此,我們才能在有效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同時,抓住數字金融發展的歷史機遇,不斷完善現代金融規制理論,豐富中國的金融政策實踐,最終在即將到來的全球區塊鏈金融新格局中,佔據有利地位,爲實現“金融強國”的偉大目標奠定堅實的規則與實力基礎。前方的道路充滿挑戰,但主動探索遠比被動應對更能贏得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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