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发布新监管框架 香港证监会公布新监管框架,影响多大?



4月20日,香港证监会公布了一份新监管框架,宣布推动在香港试行代币化香港证监会认可投资产品(简称“代币化产品”)的二级市场买卖,相关文件内容涵盖交易渠道的运作、公平定价、流动性的提供、披露、客户开户及通知,旨在支持公平而有序的代币化产品二级市场买卖。

自香港证监会于2023年底首次订明代币化相关监管框架以来,香港产品发行人一直积极实现其产品的代币化。截至2026年3月,已有13项代币化产品向香港公众发售,其代币化类别股份的管理资产总值,在过去一年增加约7倍至107亿港元。香港证监会认为,“推动全天候二级市场买卖正逢其时”。
香港证监会中介机构部执行董事叶志衡在最新有关推进香港数字资产发展进程的演讲中,也传达了两条明确的信息:一是必须集中精力,有条不紊地实施ASPIRe下的12项举措;二是必须从立足本地转向发挥全球影响力,进而吸引全球流动性,证明稳健的风险管理能够与负责任的创新并行不悖。
允许代币化产品二级市场交易
2023年11月2日,香港证监会发出两份通函(《有关代币化香港证监会认可投资产品的通函》及《有关中介人从事代币化证券相关活动的通函》),自此订立代币化产品及代币化证券相关活动的监管框架。
为了推动下一阶段的发展及提高市场可扩展性,香港证监会此次宣布允许代币化产品在二级市场买卖,以提高其可交易性,并进一步融入香港Web3.0生态圈。
此举的主要目的在于,便利代币化产品在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进行二级市场买卖,进一步扩展可供散户使用的受规管交易服务。
据介绍,首批产品预期主要为代币化货币市场基金,但香港证监会将考虑在适当情况下,包括以修订后的规定,接纳其他种类的产品,也会视情况考虑允许场外二级市场买卖的安排。此外,香港证监会还鼓励产品发行人及香港证监会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简称“持牌交易平台”),在展开与此监管框架相关的工作前,咨询或通知香港证监会。
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梁凤仪表示:“在香港构建数字资产生态圈的进程中,新的监管框架标志着又一重要里程碑,这一全方位综合生态圈将兼具创新性和可扩展性,而且提供健全的投资者保障。新举措容许传统证券产品在代币化后,可于夜间和周末进行交易,并通过使用受规管稳定币及代币化存款,促进全天候流动性,从而回应投资者在日益迅速变化和不确定的市场环境下的需求。”
聚焦定价公平与流动性充裕
最新的监管规则规定,散户投资者可通过持牌交易平台,进行代币化产品的二级市场买卖(即在屏幕上自动对盘的买卖)。相关交易平台应仅在客户账户内拥有足够资金,或具有同等交易可互换性的产品持仓来完成交易时,才为该客户执行交易。
产品提供者也应确保相关产品符合相关规则和规例内的适用规定及产品守则,并在买卖安排推出前,按需与相关的持牌交易平台合作,测试其代币化产品在平台上的买卖安排。
在公平定价方面,香港证监会强调,持牌交易平台应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及监督管制措施,以确保代币化产品在平台上的买卖获得公平定价。有关措施应包括:在拟成交价格将大幅偏离时向投资者发出警示;向投资者说明其可选择在一级市场进行认购或赎回,而非在二级市场买卖。实施各类监控措施防止过度的价格波动、防止市场操纵,以及识别任何可疑的市场操纵和违规活动等。
在保证流动性方面,香港证监会要求,产品提供者应尽最大努力确保每项代币化产品至少有一名做市商;密切监察其代币化产品的二级市场买卖活动及流动性,随时准备与做市商制订适当的应急计划;相关产品分销商应为香港证监会持牌法团或注册机构,并应可处理第三方投资者提出的认购及赎回要求;便利代币化产品在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之间转移。
持牌交易平台则需要对获准入其平台的代币化产品的所有做市商进行尽职审查和定期监察其表现;确保所有获准入其平台的做市商,在买卖差价、报价价值、报价最短维持时间及参与率方面,均持续遵从既定的标准;在相关做市商未能履行有关责任时及时纠正等。
除上述内容之外,香港证监会还就相关代币化产品的信息披露规则、特殊情况的通知等进行了规定。
明确申请批准相关要求
按照香港证监会的要求,产品提供者在拟具备代币化相关功能(一级市场交易及/或二级市场买卖)并需获得证监会认可的新投资产品,必须事前咨询证监会;拟引入代币化相关功能的现有证监会认可投资产品而言,必须事前咨询证监会及获得其批准。
香港证监会称,将按个别情况评估每宗申请,但鉴于代币化市场的环境不断演变,可能会在适当情况下提供进一步指引或施加额外规定。对于之前已获批准的二级市场买卖安排,产品提供者应就其任何后续的重大建议改动,事前咨询香港证监会。
对于从事代币化产品二级市场买卖的中介人(包括持牌交易平台及拟从事代币化产品场外二级市场买卖的中介人),在首次从事二级市场买卖业务前,应通知其香港证监会个案主任,并讨论其方案。如其后对已沟通的安排作出重大改动,有关中介人亦应通知其香港证监会个案主任及香港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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