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WA 合规的全球最优解决方案真的在迪拜吗?

在Web3中,RWA面临着一个关键的全球监管挑战:传统金融中心通常将其归类为证券,限制流动性和融资。然而,迪拜的VARA打破了这一模式,将RWA作为虚拟资产进行监管,创建了一条专门的合规路径,在严格标准与潜在的公开发行级流通之间取得平衡。本文结合实际项目经验,分析了为什么迪拜已成为全球RWA合规的最佳解决方案,其独特优势与潜在风险,为项目团队提供了重要参考。

引言

将RWA(真实世界资产)称为Web3的“核弹”绝不为过。它几乎同时在资产端、融资端,最关键的是监管端引爆了三场战斗。在过去两年里,关于“代币化一切”和“所有资产都可以是RWA”的热烈市场讨论,最终都回归到一个存在性问题:从法律角度来看,这到底是什么?

许多人将目光投向香港、新加坡和欧洲等传统金融中心。虽然这本身没有错,但那些真正尝试启动项目的人,往往在中途遇到一个非常熟悉的壁垒。在这样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前线项目、交易所和机构开始认真考虑迪拜。不是因为它“宽松”,而是因为在制度层面,它真正为像RWA这样的资产开辟了一条专门的跑道。

在本文中,我不想谈愿景或炒作,我只想澄清在实际推进真实项目过程中我所见到的几点。

许多RWA失败的原因不是技术问题,而是在被贴上“证券”标签的那一刻

让我从几乎每个RWA项目团队都经历过的场景开始。

项目团队说:

“我们的RWA是功能性资产,不是证券。”

监管者反驳:

“那证明给我看。”

项目团队开始解释:

“我们有基础资产、现金流、利润分配、回购安排,甚至价格锚定机制。”

听完后,监管者通常只会回复一句话:

“如果说的话,反而更像是证券。”

这不是玩笑,而是近年来在不同法域反复上演的真实对话。

如果你观察全球主要法律区域的实际路径,会发现一个共通点:一旦RWA开始“承诺回报”,监管者的第一反应几乎总是将其拉入证券框架。

美国是最典型的例子。INX和Securitize之所以还能存续,唯一原因是它们从一开始就承认自己是证券,走的是成熟但极其昂贵的Reg D、Reg S和ATS路径。

新加坡也类似。只要RWA表现出资产映射、利润分配或集体投资的特征,MAS几乎不会犹豫,直接将其纳入资本市场产品((CMP))的监管框架。

香港相对灵活,但前提很明确:基本只限于专业投资者。你可以做基金型、STO型或证券型RWA,但在实际操作中,向散户开放极为困难。

欧盟在MiCA框架下为功能性代币提供空间,但一旦RWA具有明显的收益属性,证券法仍然是难以逾越的障碍。

因此,结论非常明确:在传统金融法域做RWA,基本上是在证券监管体系内“原地打转”。

这会带来一系列现实后果——散户投资者基本被排除,流动性受限,交易所谨慎,融资目标高度制度化,项目周期无限延长,合规成本飙升。这也是为什么你会看到许多所谓的RWA项目,最终不过是“链上的私募基金份额”,缺乏真正的流通,无法公开发行。问题不在链上,而在于监管逻辑本身。

迪拜的VARA做了一件非常“逆常规”的事情

真正的转折点在于迪拜的VARA出现。VARA首先做的不是降低标准,而是改变理解问题的方式。在VARA的体系内,RWA不是被武断地塞入证券法框架,而是直接归入虚拟资产的监管类别。监管者的第一个问题不再是“你是不是证券?”,而是——“你是不是可以由VARA监管、接受持续审计的虚拟资产项目?”

这种逻辑差异至关重要。意味着RWA首次可能不必先走证券路径,才能进入一个明确、系统的监管框架;可以按照VASP逻辑申请牌照;可以在合规前提下面向散户;最终拥有“公开发行级RWA”的制度基础。在全球范围内,这是一种非常罕见的制度选择。

为什么迪拜是“最优解决方案”,而非“最宽松解决方案”

必须明确:将迪拜理解为“无监管”是非常危险的误判。在文件复杂度、AML/KYC强度、技术合规、托管要求和风险控制标准方面,VARA的严格程度不亚于香港或新加坡。

真正的差异只在一个地方——迪拜没有试图将新资产强行套入旧金融的逻辑,而是为RWA设计了一套可操作的独立监管架构。

传统路径是:

资产 → 证券 → 许可 → 专业投资者 → 有限流通。

而VARA路径更像是:

资产 → 虚拟资产 → VARA合规 → 普通散户可接触 → 公开发行级流通。

这在监管范式层面上存在差异,而非严格程度的差异。

为什么迪拜将在未来几年成为RWA的核心枢纽

如果抛开口号,只看实际驱动力,答案并不复杂。资产所有者真正关心的,归结为几个方面:融资能力、流通能力、合规交易所上市、散户接入和法律有效性。结合当前全球法域,很少有地方能同时满足这五个条件,而迪拜是最清晰的一个。

你还会注意到一个日益明显的趋势:过去,中东资本主要投向西方资产;现在,情况正好相反——越来越多具有欧洲和美国背景的RWA项目,积极将合规中心迁移到迪拜。这不是资金追逐项目,而是监管结构在吸引项目。

在香港和新加坡,对RWA的态度普遍谨慎;在美国,证券型RWA的风险几乎是明示的;但在迪拜,只要你在VARA框架内操作,公开发行级RWA至少在制度上是被允许讨论和实施的。

迪拜不是万能药;你仍可能惨败

话虽如此,仍需理性审视。迪拜不是用来规避监管的工具,也不是“免死金牌”。在实际项目中,问题多集中在几个陈词滥调但容易被忽视的点:资产所有权不清、利润机制设计不当、被认定为集体投资计划、未获牌照进行公开发行,以及通过跨境销售触发其他国家的证券法。这些“地雷”并不会因为你在迪拜就自动消失。

因此,我在项目中反复强调的一句话是:迪拜的价值不在于逃避监管,而在于为RWA提供一个更合适的跑道。

如果你现在仍想做“全球公开发行级RWA”,现实的选择其实不多

我谨慎地得出结论:在“合法面向散户、可在合规交易所上市、具备真实资产映射能力、具有全球扩展潜力”这四个条件同时满足的前提下,目前全球范围内,没有比迪拜VARA更实际的RWA合规方案。它并不完美,但在风险控制、成本可预期、监管匹配和商业效率方面,确实属于一流。

结论

许多人仍将RWA简化为“资产+代币”,但在现实中,真正决定项目生死的,几乎总是法律结构和对监管的理解能力。

迪拜最大的价值,不在于税率或自由,而在于它首次为RWA提供了一个制度化的答案,使其可以开放、合规、制度化、面向散户。这也是我说:迪拜RWA确实不是噱头,而是一个不断被验证的现实。

〈全球RWA合规的最佳方案真的在迪拜吗?〉这篇文章最早发表在《CoinR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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