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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建鹏:加密资产属性的司法认定困境与理论重构
作者:邓建鹏,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李铖瑜,法学博士研究生,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作者感谢审稿专家提供的宝贵修订建议,文责自负。
本文发表于《金融监管研究》2025年第3期,37-51页。
一、引言
2017年9月4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94公告》)的发布,正式开启了我国严格监管区块链金融与加密资产的进程。一系列金融整治工作虽然使境内交易热潮有所消退并部分消除了投机风险,但仍有一些国内投资者通过场外交易及境外平台买卖加密资产(邓建鹏和李铖瑜, 2024b),由加密资产的交易、借贷、理财或委托投资等引发的民事纠纷也不断发生。特别是比特币、以太币及泰达币等主流私人加密资产更是被不法分子用于境外交易甚至犯罪活动,成为我国打击洗钱、诈骗等犯罪时需要重点关注的对象(吴云等,2021)。
随着区块链技术在多领域的深入应用,加密资产对既有法治体系和理论产生的冲击及因此导致的相关实践问题日趋增多(黄震和马文洁,2024)。跃升的诉讼数量与涉案金额则表明,加密资产已是我国司法活动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财产类型。但在司法领域,“同案异判”的现象却不断发生(邓建鹏和张夏明,2023),表明司法者之间在裁判标准上存在歧见,导致各案件的定罪量刑出现较大反差(赖早兴,2022),更有大量涉案加密资产未得到妥善处置(杨凯,2024),影响了我国司法的公信力。造成上述司法困局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尚无法规明确加密资产的法律属性,司法者长期困扰于财产说、数据说等纷争中。同时,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的《94公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924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指出,加密资产不具有法偿性、强制性、货币属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大量司法裁判受上述金融监管政策和司法精神的影响(以最高人民法院第199号指导性案例为代表),开始否认加密资产的财产属性,在不同认知基础上做出风格迥异、摇摆不定的释法说理,最终导致只有部分案件以返还财产或从严惩处圆满完结,而相当一部分案件被不予受理、驳回诉讼请求,或无法准确认定相关行为构成何种犯罪,而未能得到公正的处理,严重影响了司法裁判的可预测性和严肃性。
鉴于司法是新兴权利实践证立的重要方式(孟融,2023),本文将基于涉及加密资产的诸多案例,梳理我国司法机关对加密资产法律属性的认定思路,剖析近年来相关司法认知困境产生的政策原因,以及“财产说”“数据说”等不同司法认知的不足与局限,重新思考与论证加密资产的财产属性,以破解加密资产价值评估之难题和司法审判的现有困境,实现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有效“对话”,同时为未来金融监管政策的调整提供学理思考。
二、加密资产法律属性的裁判评析
第一,财产说。有的法院承认比特币、以太币等加密资产的财产属性,也有法院进一步指出,从现行法律、行政规定来看,我国并未禁止个人持有及合法流转加密资产,故也可以将其推定为一种限制流通的虚拟商品。第二,非财产说。与前述观点相反,部分法院指出比特币等非法律法规明确的“民法上之物”,否定加密资产财产之属性,公民从事的相关投资和交易不受法律保护。第三,数据说。第三类主流观点认为,加密资产的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因此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非法获取加密资产的犯罪行为可能同时侵犯财产法益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秩序法益,可将与之相关的犯罪活动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综上,加密资产法律定性在我国司法裁判中大致可分为“财产说”“非财产说”与“数据说”三种。上述观点对解决定性难题捉襟见肘,易使司法者陷入无休止的辩论,导致不同司法机构针对加密资产的司法立场、审判思路和司法效果难以形成一致性。首先,财产说重点强调加密资产具有经济价值、可支配性、稀缺性、可流通性,符合财产的基本特性,适用物权规则配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以侵犯财产罪定罪量刑,具有更高的司法救济效率。但以上观点仅片面提取了加密资产的部分特性,对其概念的认识仍停滞在初始阶段,无法解释加密资产虚拟性、非法定性、被禁止定价等与传统财产相去甚远的特征,以致“财产说”与“非财产说”争论不休。此外,仍有较多司法者未能精细处理财产属性的认定思路。
其次,“非财产说”以加密资产非实体性、不合法性为由拒绝将其作为财产进行法律保护。在此过程中,金融监管政策对加密资产的负面评价成为重要的判断依据。较多司法裁判基于上述“公告”“通知”等行政规范性文件,认为加密资产不具备合法流通性,不应将其视为财产。但上述文件的表述为“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而非全面禁止所有功能、种类的加密资产交易流通,尤其是未明确否认加密资产的财产属性。因此,部分司法者在未论证涉案加密资产是否充当了货币角色的情况下,直接否定其合法性与财产属性,是对金融监管政策的扩张解释和过度理解,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不具说服力。另一方面,司法裁判中适用《94公告》《924通知》等位阶较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超越依“法”审判之嫌。尤其是将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影响刑事审判的“前置法”,明显损害刑法“罪刑法定”的法治精神。因此,上述行政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对加密资产财产属性的判定依据(特别是在刑事领域)。以此观之,“非财产说”缺乏正式法律的支撑。
最后,“数据说”存有明显的论证瑕疵,其否定加密资产财产属性,带来更多的定罪量刑难题。实践结果表明,舍弃对加密资产财产属性的评价,否认法币计价机制,勉强通过“数据说”解决司法纠纷,判决将漏洞百出、不孚众望,尤其对一些以加密资产作为犯罪工具或犯罪对象的案件,比如行贿受贿罪、洗钱罪、抢劫罪、诈骗罪及非法集资,等等。由此观之,以“数据”定义加密资产无助于定分止争和有效定罪量刑、惩处犯罪。
三、加密资产司法认定困境的解决建议
第一,明确加密资产的财产属性。在“财产说”“非财产说”“数据说”三种立场中,“财产说”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但加密资产在物理形态、运行方式上发生颠覆性创新,对传统财产权理论提出较大挑战。在近十多年来的全球区块链金融实践中,依据价值机制和市场表现的不同,加密资产当前主要可大致分为三类:(1)使用加密技术生成、总量恒定、发行于公有链的私人加密资产,以比特币为代表;(2)与某种法定货币或其他资产价值挂钩的稳定币,以泰达币和USDC为代表;(3)模仿主流代币的技术架构,但市场规模和知名度较小的加密资产,其中包含大量没有任何实体支撑、没有凝聚全球社会共识或应用场景的山寨币与空气币。
整体观之,上述三类加密资产均以电磁数据的形式存在,不具有实体形态,不符合《民法典》对“物”的定义,法院不宜采取“物权说”之观点处理相关司法纠纷。但部分发行在公有链上的主流加密资产与稳定币在司法中应当被定义为新型的网络虚拟财产,如比特币、泰达币(与美元一比一挂钩)等加密资产。原因在于:(1)部分加密资产与稳定币有实际资产作为价值支撑,或凝聚了世界范围内大量参与者的认可与接受,具有极强的全球社会共识,从而有较高和较确定的价值属性;(2)一些加密资产或稳定币的发行总量恒定,或通过与美元一比一挂钩维持市场价格;(3)在公有链上发行的加密资产和稳定币可以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交易信息验证和公开,向外界公示持有人对特定加密资产的占有情况,可形成稳定的财产权利归属。
而部分发行在联盟链、私有链上或本质上仍采用传统计算机系统运行的加密资产,其发行主体往往缺乏充足资金或全球社会共识体系作为价值和信用支撑,亦不具备完全防篡改、去中心化的账本系统,可能难以符合财产的一般性特征。那些全然不具备应用价值、稀缺性或存在虚假、夸大宣传的“空气币”具有欺诈嫌疑,不应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第二,重构计价规则。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政策禁止以法币计算加密资产价格,意味着无从确定财产返还数额或犯罪数额,对涉加密资产犯罪的定罪量刑构成障碍。一些法院虽支持将加密资产作为公民的合法财产进行保护,也因政策禁令,只能判决“返还原物”,无法以法币替代。但由于在技术上无法实现加密资产强制转移,部分案件不得不因此终结执行程序,最终导致财产保护的目标落空。
可见,金融监管举措对加密市场形成威慑,但也影响了加密资产的财产属性认定,削弱了财产保护的可行性。在“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下,我国尚有对加密资产的巨大需求未被市场所消解,产生大量财产权益纠纷有待法院解决。加密资产是新型网络虚拟财产,对其监管不能仅着眼于对风险的约束和控制,更要对合法财产的保护足够包容,需要在金融监管政策中为合法的定价工作留有空间,使加密资产回归到财产定位,消除司法审判与裁判执行中的障碍。
因此,我国可考虑重新制定加密资产价格评估规则。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若当事人间对交易金额和抵扣数额有约定,法院或可能直接依据双方认定的计价结果做出判决。在部分已完成销赃行为的刑事案件中,法院可参考被告人出售加密资产的获利数额进行定罪量刑,但以双方约定价格或销赃数额为依据的计价标准不具有普适性。更常见且便利的做法则是参照《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计价标准,以“行为时市场价格”为依据判断侵权损害赔偿或犯罪数额。
目前,我国不存在专门针对加密资产价格评估的适格机构,部分业内权威平台也非我国认可的信息中介,不能为司法审判提供合适的价格数据。《924通知》明令禁止为加密资产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的行为,境内交易平台被取缔,法院只能参考境外交易平台提供的价格信息,但恐因此变相支持境外平台通过互联网向境内公民提供交易服务,加剧加密资产炒作风险。同时,此类由民间自发形成的公允市价较难得到确认,不同交易平台间存在价格差异,大量未受监管的交易平台存在炮制虚假交易行情,操纵加密资产价格涨跌。
从助力司法工作的角度出发,我国可考虑建立专业的加密资产司法处置机构,依托行业协会、科技平台等合法第三方机构的技术服务,开展加密资产数据爬取、价格指标研发工作,当前可重点参考中国香港及其它国家头部合规平台的市场价格指数,为诉讼各方和裁判者提供客观、确定的定价参考与数额标准。
本文为精编版,脚注和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