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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司法处置,未来可以集中处置或由央行进行处置吗?
在这个月月初的时候,《人民检察杂志》发表了由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鲍键检察官等人撰写的《涉案虚拟币的司法处置探析》一文,对我国目前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现状、司法处置困境的成因以及司法处置模式建议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刘正要(web3_lawyer)作为国内对司法处置研究略有心得的律师,对于前述文章做一个简要的分析,尤其是对前述文章中提到的处置模式建议进行一个全面的分析。
一、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现状
在检察官看来,目前中国司法实践中有五种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方式:
第一种,对于需要返还被害人涉案财物的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人直接退赔虚拟货币;
第二种,仍然是需要退赔被害人的案件,法院是判决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等值的人民币;
第三种,公安机关将扣押的虚拟货币先行处置,由法院判决将变现的款项进行罚没;
第四种,司法机关采取变通方式,不直接处置涉案虚拟货币;
第五种,法院在判决中并不明确对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或者以一种模糊的方式进行表述。且检察官表示,这种情况最为常见。
根据刘律师办理币圈刑事案件的经验来说,第一种情况其实很少见,主要是虚拟货币是否为我国刑法上的财物目前仍未有统一定论,虽然一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开始认为虚拟货币,尤其是主流虚拟货币(如BTC、ETH、USDT、USDC等)应当属于我国刑法上的财物,而不应当仅仅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但是,仍然有不少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并不认同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前述第二种情况,常见于被害人的人民币被骗/盗/抢后,被告人将被害人的钱兑换成了虚拟货币,此时在法院阶段退赔时,法院会退赔受害人“对应”的虚拟货币(而不是“等值”的虚拟货币),因为第二种情况仍然涉及到涉案虚拟货币需要被司法处置,变现成人民币后才能退赔,一旦涉及到司法处置就必然有价值损耗,肯定不可能等值退赔。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张三被李四骗了90万元人民币,李四将骗得的钱购买了一个BTC,李四最终被抓获后BTC也被扣押,这时法院要么退还张三扣押的一个BTC(其实就是前述第一种情况),要么退还张三一个BTC被处置变现的人民币,实务中即使比特币的价格在案件办理期间没有波动,那么一个BTC被司法处置后的价格也不可能等于其市场价(即90万元),因为处置机构也要收取一定数额的手续费。
第三种情况其实在实务中较为常见,这种案件里也没有受害人,涉案款项最终是要被收归国库的。
第四种情况其实是检察官表述不清楚,比如“采取变通方式”,到底是何种变通?“避免直接处置虚拟币”,是否意味着是间接处置虚拟货币?
第五种情况及最后检察官的结论,刘律师是认可的:当下涉案虚拟货币司法处置在实践中“远未形成较为统一的标准”,甚至根据我代理案件的经验,可以明确的说:当下仍然有一些司法机关通过非法金融活动的方式来处置涉案虚拟货币(比如在境内直接从事虚拟货币和法币的兑换业务)。
二、司法处置的困境及检察官的建议
(一)司法处置的困境
对于上述处置现状,检察官也提出了他认为的司法处置的现实困境,比如控制手段缺失、保管方式不当、执行方式不一等。其实这只是部分原因,也不是根本原因。
控制手段缺失不是司法机关甚至是配合司法机关工作的、具有专业能力的技术公司(配侦公司)的问题,这是因为区块链技术或虚拟货币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从这个层面上来说,技术是超越法律的,不可能有一种全能的控制手段,可以将嫌疑人/被告人都管理的服服帖帖的(哪怕司法机关违法使用刑讯逼供)。
保管方式和执行方式中存在的问题,刘律师是完全赞同检察官的观点。
(二)对未来司法处置的建议
针对虚拟货币司法处置,检察官认为应当坚持两个原则:
一是集中处置。避免各地司法机关各行其是,具体可以由公安部牵头,建立全国性或省级的“虚拟币变现管理平台”。
二是官方处置。检察官不认可目前司法机关委托第三方公司处置的模式,认为应当由银行从事虚拟货币变现业务。
三、检察官的建议靠谱吗?
先说结论:检察官的建议非常的不靠谱。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在中国目前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中,最新、最严格、最权威的就是2021年9月15日国家十部委(包含“两高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该规定明确了以下内容:禁止中国内地任何主体从事虚拟货币和法币的兑换业务。那么何谈建立国内的管理平台或银行直接从事虚拟货币和法币的变现业务;
其次,目前的第三方处置也不是由第三方公司直接下场购买司法机关的虚拟货币。严格来说国内合规的第三方处置公司应该叫做“代处置公司”,是由国内第三方代处置公司接受司法机关/被告人或嫌疑人委托后,再转委托给境外的合规主体进行处置,避免直接由境内主体从事虚拟货币和法币的变现业务(哪怕是境内公司去境外进行处置变现也是属于违反前述《通知》的行为);
最后,司法处置业务不仅仅是法律层面的问题,还涉及到财政、税务、央地关系等等复杂问题。很难说可以被谁给直接把案源拿走处置,当然,鉴于我国的自上而下的强大行政力度,“上面”确实可以要求“下面”上缴案源,统一处置。但是这样也会导致基层司法机关对于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没有什么动力,最终导致上级机关无案可处置。
这似乎是一个悖论,但也是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