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傳銷被抓——涉案項目通常是這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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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公安机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查处的虚拟货币类案件大幅增加。在我们代理的多起此类案件中,当事人所涉及的项目,名称和模式各不相同,但若对这些项目模式进行拆解、归类,可以看出其底层原理具有高度的重复性。

根據國內已判決的司法案例,邵律師將虛擬貨幣類傳銷案件大體歸納為以下四種典型結構。搞清楚涉案項目屬於哪種模式,是後續所有工作的前提——定性不同,辯護切入點完全不同。

偽裝成"理財錢包/量化工具"的

簡單來說說,就是一個平台告訴你:把幣存進來,我幫你自動"搬磚套利",每天給你收益。

涉案項目通常以去中心化錢包、量化交易機器人、數字資產增值服務平台為外觀,宣稱擁有"智能搬磚"、“AI套利”、"跨鏈兌換"等技術能力,承諾用戶存入指定虛擬貨幣即可獲得高額固定收益,月息10%到60%不等。

這類案件的實質,是所謂技術功能根本不存在,或從未真實運行過。平台維持運轉靠的是層級返利:鼓勵用戶發展下線,按層級從下線的投入中抽取返佣。高收益的承諾是拉人的工具,新用戶的本金是支撐舊用戶"收益"的資金來源。

典型案例是鹽城公安辦理的PlusToken傳銷案。該案涉案金額逾400億元,平台以"智能狗搬磚"為名,實際構建了3200餘層的返利層級,是迄今國內規模最大的虛擬貨幣傳銷案之一。關於該案模式的詳細介紹➡️《以案釋法丨從400億幣圈傳銷案看Web3遊戲如何規避傳銷風險?》。

包裝成"區塊鏈遊戲/NFT"的

就是指打著遊戲的旗號,讓你買遊戲道具或虛擬資產入場,然後靠拉人賺錢。

這類項目以GameFi、元宇宙、NFT交易平台為包裝,表面上是卡牌、農場、寵物養成等形態,實質上遊戲體驗極弱,參與者的收益並非來自遊戲內部的真實消費或平台廣告收入,而是來自後續入場者繳納的本金。

用戶須購買原生代幣或NFT才能參與,這筆購買在法律上往往被認定為"入門費"。項目的實際運轉邏輯是:靠推廣獎勵驅動用戶自發擴散,代幣價格依賴新資金維持,新資金一旦放緩,項目即告崩潰。

2020年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判決的“區塊貓”案是這類模式的典型判決。涉案平台以APP為載體,宣稱用戶買賣虛擬"區塊貓"可以獲得高額收益,同時設置層級推廣獎勵,上線從直接和間接發展的下線投資收益中獲利,涉案人員被判處3~7年不等。

此類案件還有一個常見情節:項目方在宣傳中虛構與知名機構合作,或承諾代幣登陸主流交易所,目的是延長參與者的持倉預期,拖延崩盤時間點。

虛構"質押挖礦/雲礦機"的

就是讓你"買礦機"或者"質押生息",說每天自動挖幣給你——但這台礦機可能根本不存在。

項目方以DeFi挖礦或雲算力租賃為外觀,要求用戶質押虛擬貨幣,或購買不同級別的"雲礦機"作為入場資格,宣稱收益來自鏈上借貸利息、流動性手續費或區塊獎勵。

實際上,智能合約雖然自動執行,底層邏輯是將新用戶質押的資金按層級分配給上級賬戶,與真實挖礦毫無關聯。"礦機"在多數案件中只是後台的一個數字,既無實物設備,也無可查證的算力數據。

成都"GUCS麒麟礦機"案是這類模式的代表性判決:以礦機租賃為名,設置多層級返利,主犯被判刑,核心成員均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關於該案模式的詳細介紹➡️《Web3創業合規必修課:從“GUCS麒麟礦機”案看項目模式設計的法律邊界》。

自創"空氣幣"發行的

簡單來說,就是項目方自己憑空造了一個幣,說這個幣以後會漲,讓你花錢買進來,再拉人買。

項目方利用ERC-20等協議低成本創建代幣,通過社群營銷和線下推介推廣,代幣本身通常不開源、無獨立應用場景,幣價完全由操盤方控制。運作邏輯是:人為拉盤營造賺錢效應,驅動參與者持續買入並發展下線,收益來源於下線的本金而非任何真實業務。資金流入一旦減速,操盤方即拋售離場。

2025年宿遷法院審結的CRD虛擬幣案,是近年較為典型的案例:操盤手自創代幣,設置日息1%的靜態收益加多層拉人獎勵,層級深達15層,總用戶近4000人,涉案3000餘萬,主犯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實踐中的幾類變種

除上述四種主流模式外,近年來還出現了幾類依托新技術包裝的變種形態,在司法實踐中均已有判決。

一是山寨交易所或合約跟單平台,以合夥人制度、交易返佣為名設置層級,收益來源於對下線及多層下線的手續費抽成,而非平台真實經營利潤,平台通常以黑客攻擊為由關停。

二是以"鏈上理財"為外觀的項目,用戶將主流幣轉入智能合約地址,合約代碼保留管理員權限,項目方可隨時提取資金。因全程在鏈上交互、無中心化伺服器,偵查難度較高。

三是將層級結構包裝為公鏈節點建設、DAO治理的變種,收益與下線質押金額直接掛鉤,所謂治理分紅實為後入局者的本金,換了一層技術敘事的皮。

司法認定的底層邏輯

無論外包裝如何變化,法院認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時,始終圍繞三個問題:入場是否須繳費、計酬是否與人頭數掛鉤、組織層級是否達到三級以上且人數超過三十人。

決定定性的,不是項目叫什麼名字,也不是用了什麼技術,而是收益從哪裡來、獎勵按什麼計算、資金最終流向誰。

但這套認定邏輯在實踐中並非鐵板一塊。司法機關在面對不熟悉的Web3項目模式時,有時會因為看到"存在推薦獎勵"就徑行認定傳銷,跳過了更實質性的審查——而這個被跳過的環節,恰恰是辯護可以發力的地方。

哪些情形下,虛擬貨幣項目不應當被認定為傳銷犯罪?在沒有真實消費場景的情況下,定性空間還有多大?當項目涉及靜態收益和動態收益的雙重結構,司法機關是如何拆解的,律師辯護工作又如何應對?

這些問題,將在本系列後續文章中逐一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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