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维股份:更正前期会计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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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维维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6年4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32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决定书》具体内容为:

“经查,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至2024年内对于部分粮油贸易业务收入确认适用总额法、净额法的方法不恰当,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规定,导致公司2022年、2023年和2024年一季报、半年报和三季报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披露不准确。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任冬、总经理赵惠卿、财务总监赵昌磊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任冬、赵惠卿、赵昌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和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同日,维维股份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2022年、2023年及2024年前三季度财务报表由于未能够准确区分公司在部分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对部分业务应采用净额法还是总额法核算存在判断偏差。为更严谨地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对相关业务的交易实质进行了更加严格的判断,基于审慎性原则,公司对交易中作为主要责任人的业务采用总额法核算,对交易中作为代理人的业务采用净额法核算。公司于2026年4月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对公司 2022年、2023年及2024年前三季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内容涉及调整公司2022至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的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相应调减2022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117,461,080.27 元,调增 2022 年半年度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31,360,493.78 元,调减 2022 年第三季度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105,644,114.14元,调减 2023 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128,915,889.33 元,调减2023年半年度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247,004,028.63 元,调减2023 年第三季度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448,238,498.78 元,调减 2024 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126,056,810.02 元,调减 2024 年半年度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71,911,622.40元,调增 2024 年第三季度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33,705,545.95 元。

(企业公告)

(编辑:王璨 林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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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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