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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建鵬:加密資產屬性的司法認定困境與理論重構
作者:鄧建鵬,法學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李鋮瑜,法學博士研究生,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作者感謝審稿專家提供的寶貴修訂建議,文責自負。
本文發表於《金融監管研究》2025年第3期,37-51頁。
一、引言
2017年9月4日,《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以下簡稱《94公告》)的發布,正式開啓了我國嚴格監管區塊鏈金融與加密資產的進程。一系列金融整治工作雖然使境內交易熱潮有所消退並部分消除了投機風險,但仍有一些國內投資者通過場外交易及境外平台買賣加密資產(鄧建鵬和李鋮瑜, 2024b),由加密資產的交易、借貸、理財或委托投資等引發的民事糾紛也不斷發生。特別是比特幣、以太幣及泰達幣等主流私人加密資產更是被不法分子用於境外交易甚至犯罪活動,成爲我國打擊洗錢、詐騙等犯罪時需要重點關注的對象(吳雲等,2021)。
隨着區塊鏈技術在多領域的深入應用,加密資產對既有法治體系和理論產生的衝擊及因此導致的相關實踐問題日趨增多(黃震和馬文潔,2024)。躍升的訴訟數量與涉案金額則表明,加密資產已是我國司法活動中不可忽視的重要財產類型。但在司法領域,“同案異判”的現象卻不斷發生(鄧建鵬和張夏明,2023),表明司法者之間在裁判標準上存在歧見,導致各案件的定罪量刑出現較大反差(賴早興,2022),更有大量涉案加密資產未得到妥善處置(楊凱,2024),影響了我國司法的公信力。造成上述司法困局的根本原因在於,我國尚無法規明確加密資產的法律屬性,司法者長期困擾於財產說、數據說等紛爭中。同時,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聯合發布的《94公告》《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以下簡稱《924通知》)等規範性文件指出,加密資產不具有法償性、強制性、貨幣屬性,不應且不能作爲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大量司法裁判受上述金融監管政策和司法精神的影響(以最高人民法院第199號指導性案例爲代表),開始否認加密資產的財產屬性,在不同認知基礎上做出風格迥異、搖擺不定的釋法說理,最終導致只有部分案件以返還財產或從嚴懲處圓滿完結,而相當一部分案件被不予受理、駁回訴訟請求,或無法準確認定相關行爲構成何種犯罪,而未能得到公正的處理,嚴重影響了司法裁判的可預測性和嚴肅性。
鑑於司法是新興權利實踐證立的重要方式(孟融,2023),本文將基於涉及加密資產的諸多案例,梳理我國司法機關對加密資產法律屬性的認定思路,剖析近年來相關司法認知困境產生的政策原因,以及“財產說”“數據說”等不同司法認知的不足與局限,重新思考與論證加密資產的財產屬性,以破解加密資產價值評估之難題和司法審判的現有困境,實現法學理論與司法實踐的有效“對話”,同時爲未來金融監管政策的調整提供學理思考。
二、加密資產法律屬性的裁判評析
第一,財產說。有的法院承認比特幣、以太幣等加密資產的財產屬性,也有法院進一步指出,從現行法律、行政規定來看,我國並未禁止個人持有及合法流轉加密資產,故也可以將其推定爲一種限制流通的虛擬商品。第二,非財產說。與前述觀點相反,部分法院指出比特幣等非法律法規明確的“民法上之物”,否定加密資產財產之屬性,公民從事的相關投資和交易不受法律保護。第三,數據說。第三類主流觀點認爲,加密資產的法律屬性是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因此在刑事審判中,被告人非法獲取加密資產的犯罪行爲可能同時侵犯財產法益和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秩序法益,可將與之相關的犯罪活動認定爲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綜上,加密資產法律定性在我國司法裁判中大致可分爲“財產說”“非財產說”與“數據說”三種。上述觀點對解決定性難題捉襟見肘,易使司法者陷入無休止的辯論,導致不同司法機構針對加密資產的司法立場、審判思路和司法效果難以形成一致性。首先,財產說重點強調加密資產具有經濟價值、可支配性、稀缺性、可流通性,符合財產的基本特性,適用物權規則配置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或以侵犯財產罪定罪量刑,具有更高的司法救濟效率。但以上觀點僅片面提取了加密資產的部分特性,對其概念的認識仍停滯在初始階段,無法解釋加密資產虛擬性、非法定性、被禁止定價等與傳統財產相去甚遠的特徵,以致“財產說”與“非財產說”爭論不休。此外,仍有較多司法者未能精細處理財產屬性的認定思路。
其次,“非財產說”以加密資產非實體性、不合法性爲由拒絕將其作爲財產進行法律保護。在此過程中,金融監管政策對加密資產的負面評價成爲重要的判斷依據。較多司法裁判基於上述“公告”“通知”等行政規範性文件,認爲加密資產不具備合法流通性,不應將其視爲財產。但上述文件的表述爲“不應且不能作爲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而非全面禁止所有功能、種類的加密資產交易流通,尤其是未明確否認加密資產的財產屬性。因此,部分司法者在未論證涉案加密資產是否充當了貨幣角色的情況下,直接否定其合法性與財產屬性,是對金融監管政策的擴張解釋和過度理解,沒有充分的法律依據,不具說服力。另一方面,司法裁判中適用《94公告》《924通知》等位階較低的行政規範性文件,有超越依“法”審判之嫌。尤其是將這類行政規範性文件作爲影響刑事審判的“前置法”,明顯損害刑法“罪刑法定”的法治精神。因此,上述行政規範性文件不能作爲對加密資產財產屬性的判定依據(特別是在刑事領域)。以此觀之,“非財產說”缺乏正式法律的支撐。
最後,“數據說”存有明顯的論證瑕疵,其否定加密資產財產屬性,帶來更多的定罪量刑難題。實踐結果表明,舍棄對加密資產財產屬性的評價,否認法幣計價機制,勉強通過“數據說”解決司法糾紛,判決將漏洞百出、不孚衆望,尤其對一些以加密資產作爲犯罪工具或犯罪對象的案件,比如行賄受賄罪、洗錢罪、搶劫罪、詐騙罪及非法集資,等等。由此觀之,以“數據”定義加密資產無助於定分止爭和有效定罪量刑、懲處犯罪。
三、加密資產司法認定困境的解決建議
第一,明確加密資產的財產屬性。在“財產說”“非財產說”“數據說”三種立場中,“財產說”具有相當的合理性,但加密資產在物理形態、運行方式上發生顛覆性創新,對傳統財產權理論提出較大挑戰。在近十多年來的全球區塊鏈金融實踐中,依據價值機制和市場表現的不同,加密資產當前主要可大致分爲三類:(1)使用加密技術生成、總量恆定、發行於公有鏈的私人加密資產,以比特幣爲代表;(2)與某種法定貨幣或其他資產價值掛鉤的穩定幣,以泰達幣和USDC爲代表;(3)模仿主流代幣的技術架構,但市場規模和知名度較小的加密資產,其中包含大量沒有任何實體支撐、沒有凝聚全球社會共識或應用場景的山寨幣與空氣幣。
整體觀之,上述三類加密資產均以電磁數據的形式存在,不具有實體形態,不符合《民法典》對“物”的定義,法院不宜採取“物權說”之觀點處理相關司法糾紛。但部分發行在公有鏈上的主流加密資產與穩定幣在司法中應當被定義爲新型的網路虛擬財產,如比特幣、泰達幣(與美元一比一掛鉤)等加密資產。原因在於:(1)部分加密資產與穩定幣有實際資產作爲價值支撐,或凝聚了世界範圍內大量參與者的認可與接受,具有極強的全球社會共識,從而有較高和較確定的價值屬性;(2)一些加密資產或穩定幣的發行總量恆定,或通過與美元一比一掛鉤維持市場價格;(3)在公有鏈上發行的加密資產和穩定幣可以通過區塊鏈技術實現交易信息驗證和公開,向外界公示持有人對特定加密資產的佔有情況,可形成穩定的財產權利歸屬。
而部分發行在聯盟鏈、私有鏈上或本質上仍採用傳統計算機系統運行的加密資產,其發行主體往往缺乏充足資金或全球社會共識體系作爲價值和信用支撐,亦不具備完全防篡改、去中心化的帳本系統,可能難以符合財產的一般性特徵。那些全然不具備應用價值、稀缺性或存在虛假、誇大宣傳的“空氣幣”具有欺詐嫌疑,不應認定爲法律意義上的財產。
第二,重構計價規則。我國當前的金融監管政策禁止以法幣計算加密資產價格,意味着無從確定財產返還數額或犯罪數額,對涉加密資產犯罪的定罪量刑構成障礙。一些法院雖支持將加密資產作爲公民的合法財產進行保護,也因政策禁令,只能判決“返還原物”,無法以法幣替代。但由於在技術上無法實現加密資產強制轉移,部分案件不得不因此終結執行程序,最終導致財產保護的目標落空。
可見,金融監管舉措對加密市場形成威懾,但也影響了加密資產的財產屬性認定,削弱了財產保護的可行性。在“法無禁止即可爲”的原則下,我國尚有對加密資產的巨大需求未被市場所消解,產生大量財產權益糾紛有待法院解決。加密資產是新型網路虛擬財產,對其監管不能僅着眼於對風險的約束和控制,更要對合法財產的保護足夠包容,需要在金融監管政策中爲合法的定價工作留有空間,使加密資產回歸到財產定位,消除司法審判與裁判執行中的障礙。
因此,我國可考慮重新制定加密資產價格評估規則。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若當事人間對交易金額和抵扣數額有約定,法院或可能直接依據雙方認定的計價結果做出判決。在部分已完成銷贓行爲的刑事案件中,法院可參考被告人出售加密資產的獲利數額進行定罪量刑,但以雙方約定價格或銷贓數額爲依據的計價標準不具有普適性。更常見且便利的做法則是參照《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等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計價標準,以“行爲時市場價格”爲依據判斷侵權損害賠償或犯罪數額。
目前,我國不存在專門針對加密資產價格評估的適格機構,部分業內權威平台也非我國認可的信息中介,不能爲司法審判提供合適的價格數據。《924通知》明令禁止爲加密資產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的行爲,境內交易平台被取締,法院只能參考境外交易平台提供的價格信息,但恐因此變相支持境外平台通過互聯網向境內公民提供交易服務,加劇加密資產炒作風險。同時,此類由民間自發形成的公允市價較難得到確認,不同交易平台間存在價格差異,大量未受監管的交易平台存在炮制虛假交易行情,操縱加密資產價格漲跌。
從助力司法工作的角度出發,我國可考慮建立專業的加密資產司法處置機構,依托行業協會、科技平台等合法第三方機構的技術服務,開展加密資產數據爬取、價格指標研發工作,當前可重點參考中國香港及其它國家頭部合規平台的市場價格指數,爲訴訟各方和裁判者提供客觀、確定的定價參考與數額標準。
本文爲精編版,腳注和參考文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