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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當下虛擬貨幣司法處置:處置路徑合規探究
最近一篇路透社的文章,又引起了幣圈律師及部分學者對於虛擬貨幣司法處置的關注。作爲較早關注司法處置的web3刑事律師,劉律師(web3_lawyer)很早就和一些處置公司、公安機關就實務中如何合法合規處置涉案虛擬貨幣進行過深入的交流。根據當下新的情況,劉律師寫這篇文章聊聊司法處置的合規路徑研究。
一、虛擬貨幣司法處置的必要性
在司法機關的視角考量,常見的涉案虛擬貨幣司法處置有兩種:一是在法院判決前,公安司法機關對扣押的涉案虛擬貨幣進行處置變現;二是刑事案件在法院判決生效後,再由公安司法機關對涉案的虛擬貨幣進行處置。兩種處置模式都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本文就不再重復了。
我們重點聊聊爲什麼會有虛擬貨幣司法處置這個事情。
中國內地對於虛擬貨幣的監管政策在2021年之前是逐步收緊的,2021年9月15日我國十部委聯合發布了《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簡稱“9.24通知”),基本奠定了自2021年9月至今我國對於虛擬貨幣的態度。其中包括:
(一)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不是法幣,不應且不能作爲貨幣在市場上流通;
(二)嚴禁境內主體從事虛擬貨幣和法幣的兌換業務、幣幣交易、爲虛擬貨幣交易提供定價和信息服務;
(三)嚴禁境外的虛擬貨幣交易所對我國境內提供任何服務。
由此,矛盾出現了。涉虛擬貨幣刑事案件中涉案財物就是以各種類型的虛擬貨幣體現,而且也作爲涉案財物/證據被扣押;對於未來需要被罰沒涉案財物的案件(傳銷犯罪、開設賭場犯罪、非法經營犯罪等),基於前述“9.24通知”的規定,法院不可能判決罰沒涉案的虛擬貨幣收歸國庫,都是需要將虛擬貨幣處置變現爲法幣才行。
但是我國又嚴禁任何人從事虛擬貨幣和法幣的兌換,這是司法活動中需要將虛擬貨幣處置變現的需求和現實中中國內地禁止從事虛擬貨幣和法幣兌換業務之間無法彌合的矛盾。這個矛盾決定着當下中國所有合規的虛擬貨幣司法處置業務都得在境外進行。
二、當下的常見處置模式
根據我在實務與不同處置公司交流的經驗,總結出當下的處置模式有以下幾種:
一是境內+境外聯合處置模式。這是當下最爲常見的處置模式,由境內代處置公司與司法機關/嫌疑人籤訂委托合同後,再委托境外的處置主體進行實質的處置。境外處置主體必須要符合當地的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具有虛擬貨幣和法幣兌換(交易)的金融資質,然後由境外主體將處置變現的法幣匯入境內代處置公司帳戶,最終由境內代處置公司將處置所得款項結匯後匯入司法機關帳戶或財政非稅專戶。
二是在境內與境外的自由貿易區進行處置。目前境內也有公司採取註冊在中國和外國聯合開發的自由貿易區內,因貿易區同時適用兩國法律,以規避中國不能進行虛擬貨幣交易的弊端。最終的處置是需要通過拍賣的方式進行,有處置需求的司法機關在和處置公司籤訂合同後,需要帶着虛擬貨幣到公司註冊地(即貿易區內)進行實際的拍賣,價高者得。最終處置公司將拍賣款項再以銀行結匯方式轉入境內。
三是通過境外銀行進行處置。也有一種處置模式是直接和境外的銀行合作,該境外銀行是具有虛擬貨幣和法幣兌換的資質,銀行將虛擬貨幣變現爲法幣後,再將法幣轉入境內。
四是由境外虛擬貨幣發行方回收虛擬貨幣變現處置。2023年的時候,山東省財政廳出臺過一個文件(《山東省罰沒物品處置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魯財稅〔2023〕18號),裏面規定了執法機關對於罰沒的虛擬貨幣處置,可以和虛擬貨幣發行方協商,由發行方回收,且回收價不低於虛擬貨幣價值的80%。這就使得實務中產生一種模式,對於中心化的虛擬貨幣(比如最常見的USDT泰達幣),有的處置公司有能力和泰達公司協商由其對涉案的USDT進行回收,並支付給處置公司不低於回收虛擬貨幣價值80%金額的法幣,再由處置公司將法幣結匯入境。
三、合規處置模式探究
虛擬貨幣司法處置自2020年(甚至更早)至今,經歷了三個階段:處置1.0、處置2.0、處置3.0時期。當然,這裏的三個時期都是以前述的第一種模式爲考量的標準。前述的第二種、第三種、第四種模式並沒有明顯迭代跡象。
在處置1.0時期,就是境內處置公司使用人民幣向司法機關直接買幣。根據“9.24通知”的規定,這本質上是一種非法金融活動;處置2.0時期,境內開始出現代處置公司,真實的處置業務發生在境外,但是並不一定是在境外合法合規處置(比如,境外對虛擬貨幣也是禁止交易政策;或者將虛擬貨幣賣給境外個人,無法進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審查等),同時處置變現資金結匯入境時一般都是假借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資本項下等名義結匯,並不符合真實的結匯背景,違反了外管局的相關規定;在處置3.0時代前述的問題基本都得到了解決,但是一些細節目前仍需優化,比如如何確定虛擬貨幣交易的基準價、沒有境內+境外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沒有境外虛擬貨幣交易的鏈上交易附錄以及事後防止涉案虛擬貨幣回流境內的監控機制等等。
總結來說,當下的合規處置模式,我們傾向於境內+境外聯合處置模式,同時需要完善結匯合規、境外交易合規、法律合規、區塊鏈技術合規等方面的補正。細節問題,劉律師會在之後的文章或視頻中再聊。
四、寫在最後
目前虛擬貨幣司法處置業務很難像一些人預測或期待的那樣,由國家某個部門或機構統一處置,因爲這背後是巨大的財政歸屬、司法歸屬問題。甚至目前來說,地市上的案子都不一定要匯報給省廳,或者即使省廳或部委知道,也很難直接伸手就把地方的案子拿走。這些現狀並不是哪條法律或哪個法學著作就能解決或解釋的,對於我們來說,也超出了律師所能掌控或影響的範圍,我們可以做的就是服務好自己的客戶,確保每一筆處置業務都要達到合法合規、安全高效,沒有後遺症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