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山寨币(Cake币、SAD币),法院判了,10年!虚拟空气币不是法定貨幣,偷了也不用負重刑?靠技術手段轉移虛擬幣,算盜竊還是網絡犯罪?被告人白某伙同他人盜竊被害人的Cake幣、SAD幣,兌換後非法獲利82萬餘枚USDT,最終被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01刑終1095號二審刑事裁定書,就給出了斬釘截鐵的答案。逐字拆解判決細節,為大家厘清背後的法律邊界,拆解虛擬幣盜竊案的定罪量刑邏輯。一、判決書全景還原:三人合謀盜幣,技術人員淪為階下囚這份裁定書完整記錄了案件的作案細節、訴訟過程與裁判結果,还原了一起典型的虛擬幣盜竊案全貌:1.作案團伙與分工:技術+信息,精准作案被告人白某、同案犯羅某、王某乙(均已判決)三人經預謀後分工協作,形成完整作案鏈條:王某乙負責提供關鍵信息,非法獲取“T某”平台區塊鏈私鑰;羅某與白某則憑借技術能力完善私鑰,承擔核心的技術實施工作,三人目標明確——盜竊被害人高某在該平台持有的虛擬幣。2.作案過程:5分鐘完成轉移,迅速變現分贓2022年9月13日,作案行動正式實施,整個過程精准且迅速:當晚22時53分至22時58分,白某用暱稱“一只貓”向羅某發送提幣腳本及被害人高某的錢包地址,羅某隨即發送運行編寫腳本程序;僅1分鐘後,22時59分55秒,高某帳戶內的69900個Cake虛擬幣(合約地址明確)和67981個SAD虛擬幣(合約地址同上)便被成功轉移。得手後,三人迅速將被盜虛擬幣兌換為824387.38個USDT(泰達幣),並立即分贓:王某乙分得314463個USDT,羅某分得254433個USDT,形成“盜竊-兌換-分贓”的閉環。2023年12月30日,鄭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民警將白某傳喚到案,案件正式進入司法程序。3.一審判決:以盜竊罪定罪,判處十年六個月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審理後,結合全案證據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白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民財物,價值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考慮到白某無犯罪前科,酌情從輕處罰,最終判決:一、白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二、責令白某與同案人員共同退賠被害人高某824387.38個USDT或相應價值人民幣(同案人員已退賠部分予以折抵);扣押的蘋果12手機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4.上訴爭議:白某否認犯罪一審判決後,白某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及辯護人辯護意見直指“不構成盜竊罪”:白某辯稱原判未查清案件事實,主觀上無盜竊故意、客觀上無秘密竊取行為,屬於有罪推定;辯護人則提出,白某僅參與技術交流,未控制帳戶及分贓,且被害人陳述不清、同案犯供述矛盾,不應作為定案依據。為佐證抗辯觀點,辯護人還當庭出示了一系列證據,包括白某獲得的漏洞挖掘獎項、安全論壇講座照片、公益宣講視頻截圖等,擬證明白某在計算機領域有專業能力且積極參與公益,不應認定為犯罪。5.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後,對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逐一駁斥,最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院明確指出,辯護人提交的技術成就證據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聯,僅能證明白某技術能力,無法否定其犯罪行為;全案證據形成完整鏈條,足以認定白某構成盜竊罪。二、判決核心依據:鄭州中院3大關鍵觀點,定調虛擬幣盜竊案丁律師結合本案裁定及《刑法》相關規定、司法實踐,梳理出鄭州中院的三大關鍵裁判觀點,這也是此類案件的核心法律指引,對虛擬幣持有者、技術從業者都極具參考意義:1.虛擬幣屬刑法意義上“財物”,盜竊行為可定盜竊罪法院在裁判中雖未直接赘述虛擬幣屬性,但通過定罪量刑明確傳遞核心觀點:虛擬幣雖非法定貨幣,但其可通過交易兌換為USDT等穩定幣,進而轉化為法定貨幣,具備財產的價值性、可控性、流通性特徵,屬於刑法意義上受保護的“財物”。這一認定完全契合最高檢的指導精神,即數字貨幣兼具數據屬性和財產屬性,刑法領域必須承認其財產屬性。實踐中,不少人誤以為“虛擬幣交易不受保護,被盜也白盜”,但從本案及多地判例來看,只要虛擬幣能通過合法途徑變現、具備明確價值,盜竊行為就符合盜竊罪構成要件。本案中82萬餘枚USDT的變現價值,已達到盜竊罪“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對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區間,這也是法院從重處罰的核心依據。2.技術手段不改變犯罪本質,“秘密竊取”特徵明確針對白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技術交流而非犯罪”“無秘密竊取行為”等抗辯,法院通過聊天記錄、交易時間線等證據,精准認定其行為本質:三人經預謀,通過非法獲取私鑰、編寫運行提幣腳本的方式,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轉移虛擬幣,完全符合盜竊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的構成要件。法院這一觀點精准戳中了此類案件的抗辯痛點。實踐中,不少技術人員作案後會以“僅提供技術支持”“無直接分贓”為由抗辯,但根據共同犯罪理論,只要參與預謀、實施核心作案行為,就需對全案負責。白某的技術能力是其實施犯罪的工具,而非免責理由,這一裁判邏輯也警示所有技術從業者,切勿因“技術中立”的誤區,淪為犯罪的幫兇。3.電子證據鏈閉環,足以支撐定罪量刑虛擬幣犯罪案件常因證據隱蔽性面臨舉證難題,但本案中,司法機關通過完整的電子證據鏈鎖定犯罪事實:包括白某與羅某的聊天記錄(含提幣腳本、錢包地址發送記錄)、虛擬幣帳戶交易截圖、區塊鏈溯源記錄、司法鑑定意見書、同案犯供述等,形成“預謀-實施-變現-分贓”的完整證據閉環。結合辦案經驗提醒,虛擬幣犯罪的證據固定難度遠高於傳統案件,本案能順利定罪,關鍵就在於電子證據鏈的閉環。實踐中,被害人常因無法提供完整鏈上記錄、交易憑證導致維權受阻,而本案中司法機關通過聊天記錄、區塊鏈溯源、同案犯供述相互印證,徹底駁斥了“證據不足”的抗辯,這也為同類案件的證據收集提供了範本。三、司法趨勢警示:虛擬幣不是法外之地,盜竊必擔重責從鄭州中院的這份裁定,結合近年來多起同類案件,能清晰看出虛擬幣領域的司法監管趨勢:一方面,不否認虛擬幣的財產屬性,對侵害虛擬幣的財產犯罪依法嚴懲。無論是本案的十年六個月有期徒刑,還是此前鄭州另一盜幣案主犯獲刑十一年半的判決,都表明司法機關對虛擬幣盜竊案的量刑力度,與傳統盜竊罪保持一致,“數額特別巨大”的案件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另一方面,電子證據成為定罪核心,鏈上溯源技術筑牢辦案基礎。隨著區塊鏈追蹤技術的成熟,虛擬幣的匿名性優勢已逐漸消失,司法機關可通過錢包地址、交易哈希值、資金流向等數據,精准鎖定犯罪行為與責任人。此前丁律師辦理的多起案件中,即便嫌疑人通過境外交易所變現,也能通過國際司法協作獲取交易記錄,妄圖靠技術手段逃避追責已不現實。寫在最後這份判決書再次打破“虛擬幣盜竊無重刑”的錯誤認知:虛擬幣的非法定貨幣屬性,既不能成為盜竊行為的“保護傘”,也不能成為逃避刑事責任的“擋箭牌”。無論是技術人員利用專業能力作案,還是普通人員參與盜幣分贓,只要觸犯刑法,必將面臨嚴厲制裁。對虛擬幣持有者而言,務必妥善保管錢包私鑰、交易帳戶信息,避免向他人泄露,同時留存完整的交易記錄、鏈上憑證;一旦遭遇盜竊,需第一時間固定證據並報警,必要時委託專業律師介入,協助梳理證據鏈、對接司法機關。對技術從業者來說,“科技向善”是不可逾越的底線,切勿將專業技能異化為謀取非法利益。案例來之: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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